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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廈有人跳樓 整棟為凶宅?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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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先生97年間向侯姓男子購買某大樓9樓和地下二層的停車位,總價款2450萬元,他先付50萬元訂金。但簽約後發現,91年間,同棟曾有菲傭跳樓,已經算是凶宅,依買賣契約規定,屬重大瑕疵應符合解約條件,且第一順位抵押權是2300萬元,屋主賣價太貴了,要求解約並加倍返還簽約金100萬元。

  認為遭賣家欺騙致買到凶宅,以該屋有「重大瑕疵」為由,要求解約並加倍退還訂金。高等法院認定,樓下有人跳樓,不代表樓上就是凶宅。高院合議庭認為,高男買的是9樓,同棟樓下有人跳樓,不代表整棟就是凶宅。且在一般交易觀念上,難以導致該屋價值、品質和效用減損,不能稱該房屋有瑕疵而請求解約。
 
* 以下為常見的兇宅認定之爭議:
◎ 直接發生命案的第一、二、三現場,都算是凶宅:
‧在屋內自殺。(僅此屋是凶宅,與社區無關)
‧屋內發生過凶殺案。
(註:所謂第一、二現場,舉例來說,第一現場意指殺人或自殺當下的地點,
   若事後殺人犯將屍體移至B處,B處即為第二現場,依此類推。)


◎ 以下情形,發生於社區或公寓大廈公共區域,非凶宅:
‧自殺在公共區域。(如跳樓於社區大庭院)
‧社區發生凶殺案。

◎ 以下情形,非凶宅:
‧屋內裡死過人。(自然死亡,如老死)
‧屋內自然老死,且過一個多月才被發現。
‧房屋座落於已遷葬的墳場。p141535070019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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